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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时评:公众参与环保监督何必限于“重大”?
http://www.gdgwyw.com       2015-04-17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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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规定,环保部拟定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4月15日北京晨报)


  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制订部门法规,就环保法相关规定做出进一步细化、明确,必要性和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也让公众对参与环保事业、守护美丽家园满怀期待。不过细看这一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的开放度显然大大低于大家的预期,甚至让人觉得是对公众参与、监督权力、权利的约束。


  新环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为落实第五章规定制定的征求意见稿,却把可以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或监督员,对环保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的对象限定为“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无异于变相剥夺了普通民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按照不断推进政府政务公开和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表达权的原则,不仅对环境保护监督者的身份不应做特别限制,对监督事项也不该设定门槛。诸如“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之类对监督范围的限制,既不合理也缺乏可操作性,非得情节严重、重大污染发生后才允许公民调查?非重点排污单位违规排污公众无权过问?啥才算严重、严重到什么程度公众才有参与权和监督权?


  既然有环保信息公开与依靠公众保护环境的立法诚意,就应当少一些限制性、排斥性条款,而没有理由人为地设置条条框框,尤其是环保监管执法普遍显得疲软、乏力,无论是体制内监督还是群众监督往往都遭遇不小阻力,违规偷排防不胜防、顶风破坏环境时常可见的现实语境下,更充分、广泛地发动公众力量加强日常监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严重”危害情节、“重大”污染事件的发生,理应成为立法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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