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考雷同卷”别只拿法规不全说事
12月28日,天津理工大学应届毕业生赵馨芃诉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一案,在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不过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12月30日澎湃新闻网)
事件经过并不复杂,就是通过了笔试、体测、面试、政审环节层层选拔的考生,却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科目被鉴定为雷同试卷”,最终被判定成绩无效而未被录取。
无独有偶,12月29日《中国青年报》一篇报道《就想知道我到底跟谁“试卷雷同”了》中,同样是在天津,一名“笔试第三、面试第一,体检合格、政审合格”的考生,也是因同样的原因而未被录用。
这就难免令人产生疑惑,为何已被认定为“试卷雷同”,还能继续参加面试等环节?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被鉴定为“雷同试卷”,成绩就是无效的,根本就没有进入下一个招录环节的资格。显然,这两起事件既不合情理,又不合法规。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事件的发生?按照被告方所言,根源在于“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法律法规不是特别健全。”诚然,法律法规不可能绝对的毫无纰漏,但对于“试卷雷同”的处理明明有相关规定,为何没有效落实,这就很耐人寻味了。
其实,只要人才考评中心在拿到鉴定结果的时候及时核查,通过监控录像比对等办法,查清缘由,该判定成绩无效的就及时通知当事人,并给出相关证据,令人心服口服;即便核对困难,需要时间,那也应该快查快办,力争用最短的时间给出结果,而不是等考生参加完招录的所有环节再来一纸告知,简单取消了事,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公务员招录考试对于考生的重要性已无需多言,其中的残酷和艰难只有经历过的人最懂,大家都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录环境。这种环境的营造需要制度的严格落实,需要程序的规范执行,更需要每个环节都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检验。但目前一些“试卷雷同”的处理过程还真经不起拿捏,这或许才是亟需想办法解决的问题,否则,哪怕再健全的法律法规,缺少了严格的执行,最后的结果也是一样。
所以,别揪着法规不完善来说事,也别急着说履职程序没有严重瑕疵,不妨静下心来,多问问自己法规执行规范与否其实更为重要。